課間是學生自由活動的時間,經(jīng)過了課堂上嚴肅、緊張的40分鐘左右的學習,在課間應該允許學生放松心情,盡情享受屬于自己的快樂時光,而校園也應呈現(xiàn)出一道充滿活力的亮麗風景線:學生自由活動時奔跑跳躍的身影和時時傳來的歡聲笑語……可是,據(jù)2023年10月31日新華社“新華視點”刊載的《除了上廁所不能隨意活動?——部分中小學生課間10分鐘被約束現(xiàn)象調查》一文反映,部分中小學生課間10分鐘被約束,除喝水和上廁所外,均不能走出教室活動,甚至不能隨意離開座位。
其實,在這則報道之前很久,這種情況已經(jīng)是很多學校的常態(tài)了。部分學校之所以對學生課間活動進行不必要的約束,究其原因,無非是為了防止發(fā)生安全事故。預防安全事故,保護學生安全固然重要,但學校也要保障學生正常的課間活動自由,學生在校時間往往會超過八小時,如果完全都是在一種被約束的狀態(tài)下度過,沒有一刻是屬于自己的自由時光,將會對天性好動、充滿創(chuàng)造力的學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
如何面對這個兩難?這里我們請學校重新審視一下保護學生安全與保障學生課間活動自由之間的法律關系。一方面,學校有義務對學生課間活動進行約束,不能放任不管,以保護學生安全。對此,《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第35條第2款規(guī)定,學校教師“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guī)定,“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另一方面,學校對學生課間活動的約束應當是必要的,但不能過度,以保障學生正常的課間活動自由。針對部分學校對學生課間活動進行不必要約束的現(xiàn)象,教育部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8條規(guī)定:“學校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對學生在課間及其他非教學時間的正當交流、游戲、出教室活動等言行自由設置不必要的約束?!苯逃康任宀块T《關于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 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指出,學?!安坏脼榉乐拱l(fā)生安全事故而限制或取消正常的課間活動、體育活動和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生體質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小學校每天統(tǒng)一安排30分鐘的大課間體育活動,每節(jié)課間應安排學生走出教室適量活動和放松”。因此,學校要明確這些法律、法規(guī)條款的要求,并以此為依據(jù)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
下面兩個案例都是課間活動中發(fā)生的學生安全事故,從中折射出的一個焦點問題是,課間活動中,究竟哪些活動應當予以約束甚至禁止,哪些活動應當予以支持。
案例1:甲、乙是某學校三年級(1)班學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某日上午第二節(jié)課后,在課間活動時,甲、乙等共8名學生做游戲。當其他學生手拉手圍成圈,乙從圓圈中間往外沖時,導致甲摔倒,并造成牙齒受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學校不應制止學生的常規(guī)課間活動。學校承擔著教育培養(yǎng)人才的重要職能,教育不僅僅在于傳授知識,亦在于健康人格的養(yǎng)成。必要的課間游戲活動,既可以調節(jié)學生身心、提高健康水平,也可以培養(yǎng)學生社會交往能力。本案中,甲與同學在課間自發(fā)組織的游戲,是該年齡階段的常見課間活動,并非較為少見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學校未予以制止學生的課間活動,并無過錯。法院遂判決駁回甲要求某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案例2:甲、乙、丙、丁是某小學五年級學生。某日課間學生自由活動時,甲、乙、丙、丁分兩組共同玩“騎馬打仗”游戲,其中乙身背甲為一組,丙身背丁為另一組。雙方在用腳踢打攻擊對方中,甲與乙仰倒在地,甲受傷。
法院審理后認為,甲與乙、丙、丁四人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依其受教育狀況和認知能力,應當意識到“騎馬打仗”游戲具有高度的危險性,而故意為之,以致造成甲身體損傷事實的發(fā)生,故甲與乙、丙、丁四人負有過錯責任,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甲與乙、丙、丁四人進行“騎馬打仗”游戲活動的場所距教師辦公室較近,其周圍的客觀環(huán)境亦無存在視覺上的障礙,教師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制止學生危險活動行為存在一定過錯,故某小學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法院遂判決乙、丙、丁的監(jiān)護人各自承擔15%的賠償責任,并互付連帶責任;某小學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判斷學校對學生課間活動的約束是否必要,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要看活動自身是否具有危險性。那么,應當以什么標準來判斷學生活動自身是安全的還是危險的?這首先要從學生課間活動危險的性質和形態(tài)談起。
學生課間活動的危險可以分為固有危險和額外危險。固有危險是指活動自身固有性質引起的危險,如籃球賽中參賽學生之間因按照比賽規(guī)則爭搶而造成的身體傷害。案例1中學生從圓圈中間往外沖而造成的身體傷害,案例2中學生“騎馬打仗”時雙方用腳踢打攻擊對方而造成的身體傷害,均系活動自身固有性質引起的,屬于活動的固有危險。此種危險伴隨活動始終,與特定活動密不可分,只要按照通常規(guī)則開展活動,就必然會開啟此類危險,直至該活動結束。如果排除此類危險,將會導致該活動喪失其基本屬性或者根本無法開展。固有危險之外的危險稱為額外危險,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故意違反活動規(guī)則)、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環(huán)境因素不佳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等不確定因素造成的危險。活動的固有危險是沒有辦法消除的,不能通過履行恰當?shù)淖⒁饬x務而消除,但額外危險并非活動自身固有性質引起,參加者只要盡到通常的注意義務,即可避免此種危險。這些注意義務包括學生認真遵守活動規(guī)則、選擇與自己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活動、選擇適當?shù)幕顒悠鞑暮蛨龅氐?。這里還有一個案例:學生課間在校園水泥地面上自行玩立定跳遠時,突然受傷。醫(yī)院診斷為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立定跳遠等田徑活動的場地要求是人工合成的彈性材料鋪設的地面。學生在立定跳遠時選擇的水泥地面不是合適場地,對身體不能起到良好的緩沖作用。這種因場地選擇不當造成的傷害就屬于額外危險,能夠通過選擇合適場地來避免。
而爭議的關鍵還是集中在對活動固有危險的理解和規(guī)避上,鑒于學生活動固有危險的不可排除性,要徹底預防事故的發(fā)生,只有全面禁止學生的課間活動,“課間靜悄悄學校”校長的思路即是如此,因為危險是活動客觀的屬性。
的確,幾乎任何活動自身都有可能存在危險、會對人造成傷害,學生課間活動當然也不例外。這正是部分學校對學生課間活動進行不必要約束的邏輯起點,即學生課間活動自身有可能存在危險、會造成傷害,于是就認為活動都是危險的,應當禁止。學生課間活動自身都有可能存在危險、會造成某種傷害,但不能因此而一律禁止這些課間活動。那么,究竟哪些活動應當禁止,哪些活動應當支持?
判斷活動自身是否安全和需要禁止,有兩種標準,即絕對安全標準和相對安全標準。絕對安全是指一種理想化的安全,即100%的安全。從客觀上說,絕對安全、危險等于零是安全的理想狀態(tài),是社會和人類追求的目標。但受技術、經(jīng)濟成本、環(huán)境等客觀條件的限制,人類難以創(chuàng)造出絕對安全的狀況。相對安全是指一定社會環(huán)境和條件下危險能夠被人們所普遍接受的狀態(tài)。在一定社會環(huán)境和條件下,根據(jù)有關法律和標準的要求,通過控制事故發(fā)生的條件來降低事故發(fā)生的概率和嚴重程度,使危險控制在盡可能低的限度內,求得盡可能高的安全度,以達到人們普遍可以接受的程度。
新時代背景下,學校的安全理念應從絕對安全向相對安全轉型,判斷某種課間活動自身是否安全和需要禁止時應堅持相對安全標準。活動安全的程度和水平是相對于法律和標準的要求、社會和行業(yè)的需要而存在的。從這個方面來說,安全沒有絕對,只有相對。只要活動的固有危險(或者稱潛在危險)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社會公序良俗所反對的,且此種危險通常是被社會和行業(yè)所認可存在或者難以避免的,那么這種活動就是相對安全的。
關于學生活動安全的程度和水平以及如何通過活動落實教育根本任務,在教育部制定的有關規(guī)章和標準中都有所體現(xiàn)。這些規(guī)章和標準包括《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3—6歲兒童學習與發(fā)展指南》《義務教育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2022年版)》《普通高中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2017年版2020年修訂)》《中等職業(yè)學校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等。學生課間活動是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fā)展、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的重要途徑之一。基于落實上述教育根本任務的需要,應當禁止的只能是安全程度不高的危險性課間活動。至于如何判斷課間活動自身是安全的還是危險的,難以確立一個細化的標準,可參照上述規(guī)章和標準對活動安全程度和水平的要求并結合教育根本任務作出合理判斷。具體說,如果某種活動自身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也不是社會公序良俗所反對的,且其固有危險程度低(即事故概率小、損害后果輕),會更好地幫助學生“享受樂趣、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煉意志”,能夠被社會和教育行業(yè)所普遍接受,該活動就是安全的,不應當禁止。這也是權衡學生個體安全與促進學生全面發(fā)展、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這兩種利益而作出的選擇,之所以將后者作為優(yōu)先考慮的問題,因為這關乎公共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某種活動不應當被禁止,但其存在額外危險,學校、教師發(fā)現(xiàn)后應及時約束,消除額外危險因素。如果某種活動自身是法律所禁止的、社會公序良俗所反對的或者其固有危險程度高(即事故概率大、損害后果嚴重),對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fā)展無益,不能被社會和教育行業(yè)所普遍接受,該活動就是危險的,應當禁止。
案例1中,就活動性質與安全程度而言,“手拉手”圍成圈與《義務教育體育與健康課程標準(2022年版)》中的“老鷹捉小雞”是接近的。學生從圓圈中間往外沖的行為是該游戲活動的環(huán)節(jié)之一,由此造成的傷害是活動的固有危險,但該危險程度低,不違反法律、不違背公序良俗,是當前社會和教育行業(yè)普遍可以接受的?;诖?,法院認定該游戲是“常見課間活動,并非較為少見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學校未予以制止學生的課間活動,并無過錯”。案例2中,“騎馬打仗”游戲的基本規(guī)則是雙方騎在“馬”上用腳踢打攻擊對方。雙方在用腳踢打攻擊對方中造成的傷害是活動的固有危險,但該危險程度高,對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全面發(fā)展無益,是當前社會和教育行業(yè)不能普遍接受的,因此該活動是危險的,應當禁止。基于此,法院認定“騎馬打仗”游戲具有高度的危險性,教師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制止學生危險活動行為存在一定過錯。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guī)定》第8條的規(guī)定,即“學校不得設置侵犯學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對學生在課間及其他非教學時間的正當交流、游戲、出教室活動等言行自由設置不必要的約束”,為學校堅持以相對安全標準約束學生課間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學??梢該?jù)此開展課間活動,也可以據(jù)此避免自身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接下來,學校就要堅持相對安全標準,要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和學生特點合理界定哪些活動是危險的應當制止,哪些活動是安全的應當支持,從而明確學校管理職責的范圍,保障學生正常的課間活動自由。堅持相對安全標準,還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充分認識活動危險的客觀性,理性對待活動中發(fā)生的安全事故。實踐中,將安全與事故完全對立,以事故發(fā)生與否作為評價學校安全工作優(yōu)劣和是否對學校、教師進行問責的唯一依據(jù)的做法,實際上就是要求絕對不發(fā)生任何安全事故。這是絕對安全的陳舊觀念在安全工作中的典型表現(xiàn)。
(解立軍 作者系山東省高密市教科院法律研究員、律師、山東省教育公共政策與法治專家?guī)鞂<遥?/span>
《人民教育》2024年第1期,原題為《解決課間10分鐘的兩難:相對安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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