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組織小學生秋游研學,安全保障義務不容忽視。據(jù)《人民法院報》報道,近日,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該市某小學與某旅行社合作,組織該校學生到某生態(tài)園開展研學旅行活動,五年級學生黃某因蕩秋千骨折受傷,被送往醫(yī)院救治,共住院15天。后各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無果,黃某將學校、旅行社、生態(tài)園訴至法院。圍繞各方當事人在秋游研學學生受傷事故中的責任認定,法院依法判決學校、旅行社、生態(tài)園各自根據(jù)過錯責任,分別承擔10%、50%、30%的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特別強調包括學校在內的教育機構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如果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導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誠然,研學旅行并未發(fā)生在校內,但也是學校牽頭開展的活動,應視為在校學習、生活的延伸,校方同樣應當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雖說校方事前也圍繞安全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在活動組織中教育、管理不夠到位,導致個別小學生脫離了帶隊老師視線后,發(fā)生人身安全問題,這也是不可忽視的過錯。
再看旅行社和生態(tài)園,一個是研學活動的具體組織者,一個是場所服務的提供者,也都是安全責任鏈上的重要一環(huán)。根據(jù)簽訂的研學旅行合同,旅行社對學生負有全過程的安全保障義務。雖然該社為每個班級配備了一名導游隨行,但仍發(fā)生個別學生脫離管護的情況,說明在力量投入上還存在不足,其安全保障義務履行有較大過錯,故而在擔責比例上也最多。同樣,對于園內不開放區(qū)域,生態(tài)園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也應視為義務履行存在瑕疵??少Y借鑒的是,從近年來發(fā)生的一系列動物園人身傷亡案例看,園方往往因為安全警示標識不夠醒目,在訴訟中被法院認定存在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具體到這起人身安全事件中,還有一個細節(jié)需引起注意,即校方在活動籌備期要求,學生及家長在《致家長一封信》與《學生研學旅行活動安全責任書》上簽名確認。在現(xiàn)實中,這也是很多學校的做法。在一些人看來,似乎這么做了,校方責任就沒那么大了。從本質上看,《致家長一封信》其實也是學校安全教育的一部分,并不能視為校方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至于《學生研學旅行活動安全責任書》,如果內容存在不當,也并不具備效力。民法典規(guī)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也就是說,法定的安全責任,并不能因為一紙安全責任書而煙消云散。
未成年人保護法把“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列為首位,明確規(guī)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責任”,并規(guī)定了不同主體的具體安全責任。從學校到旅行社、服務機構,也包括孩子的監(jiān)護人,應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履行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安全保障義務,消除大大小小的安全隱患,充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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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報》2024年11月13日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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